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行业热点3年前 (2021)发布 qkl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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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4日,央行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属性及相关虚拟货币活动,明确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工作机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监控,本文于2021年9月15日签署。结合之前的政策和《通知》的精读,连锁法律师团队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政策。

通知的背景

“答记者问”中对这一问题作了详细回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和禁止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继续开展风险预警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始终保持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投机的高压态势,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风险形势,起草了《通知》。

笔者认为,《通知》的发布是对新形势下以往监管内容的强调,是对以往监管工作的继续和补充。

把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

这一次,;通知再次强调了虚拟货币及相关商业活动的基本属性。又为什么?

关于虚拟货币的属性: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强调“比特币不是由金融管理局发行的,没有法律赔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的货币。从本质上讲,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然而,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上的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普通人有自由参与,风险自负。”

关于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通知强调,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一致的。

“清晰”意味着监管政策从一开始就非常清晰。

“一致”是指监管政策自始至终是一致的,即加密资产的非货币属性,如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

《通知》还对“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进行了列举和界定,主要包括:(1)开展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2)开展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3)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虚拟货币;(4)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5)代币发行融资(ICO);(6)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

上述内容并非**提及,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明确提及了最后一项内容。

如《答记者问》所述,本通知的起草是结合新的风险形势,总结前期工作经验。

通知的发布是为了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投机行为。

明确境外交易所向中国提供的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994年之后,交易所出海了。但是,根据保护性管辖原则,这些交易所仍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为它们为中国人提供服务。

管辖权保护是指对侵犯其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人适用中国刑法,无论行为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罪地点是在其境内还是境外。

此外,《通知》还强调,为境内境外交易所提供服务的人员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列举了三种行为:营销宣传、支付结算和技术支持。

这并不奇怪。如果把经营交易所和向中国人民提供服务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自然要承担责任。

此外,列举三类行为是中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常见做法。例如,现行立法中关于利用网络赌博罪、网络传销罪和网络非法集资罪的规定也对上述三种行为进行了评价和列举。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公众对此尤为关注。

通知发出后,很多朋友和业内人士都通过各种渠道给我们留言,询问他们是否可以炒钱?炒钱是否违法;

通知第1条第(4)款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产品,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对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什么是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

《中国民法典通则》中关于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规定分为四个部分:

(1) 第8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原则;

(2) 第十条关于法律渊源的规定,海关的适用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

(3)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

(4)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概念包含两种含义:

一是指公共秩序,即法律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种是良好的习惯,即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即社会所有成员普遍承认和遵循的道德准则。

借鉴国外案例理论,我国学者将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行为分为10类:(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2) 损害家庭关系,如协议破裂亲子关系;(3) 违反道德,如开设妓院的合同,以及在实践中获得性行为贷款的情况;(4) 侥幸射击行为,如赌博、大奖销售、变相赌博等;(5) 侵犯人权和人的尊严,例如过度限制个人自由以换取贷款;(6) 对经济自由的限制,例如利用相互借款扩大金融实力以分割市场和封锁市场的协议;(7) 违反公平竞争;;(8) 违反消费者保**;(9) 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10) 牟取暴利的行为。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中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图的表达是真实的;(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

即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如果签订了虚拟货币投资合同,如果该合同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则该合同无效。

在本通知中,确定相关行为无效的途径是“不道德和无效规则”。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包括“非法无效规则”和“庸俗无效规则”。

合同无效与非法律保护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投资者在委托协议下的索赔将不会被法院评估。

否则,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应当返还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退货的,给予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因此,合同无效后,法院仍将对委托人委托的财产进行相应处理。例如,行为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投机是非法的吗?

如上所述,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和一致的。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作为互联网上的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普通人有参与风险的自由。

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包括“非法无效规则”和“庸俗无效规则”。

关于上述通知中关于投资虚拟货币无效的声明,该声明明确指出了“不道德和无效规则”,而不是以投资虚拟货币非法为理由的合同无效。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国不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流通和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不否认虚拟货币可以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也不禁止它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

换言之,人们所说的“金钱投机”不能简单而直接地理解为非法和非法。当货币投机和特定货币投机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时,将被视为无效。即使它是无效的,通知也没有指出投机是非法的。

如何理解风险承担?

在“如何理解非法集资新规中的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一文中,我们对自行承担损失有了明确的解释;

承担风险并不意味着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这并不意味着三个不管!风险自负意味着损失自负。在此,损失由您自己承担,并应参考以下内容:

参照《防止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条例》,以“电子租赁宝”为例:

案发五年后的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电子租宝”案的首例资金返还公告,涉及金额745亿元,在全国引起轰动。2020年1月16日,在“电子租赁宝”网络平台上参与筹款并已参与信息验证和注册的受损筹款参与者获得退款;

本案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特征,属于非法集资案件。本案收回的资金应进行清算,即平台剩余资金应按比例返还给筹款参与人。根据***息,一些人计算出退款的比例在40%-50%之间;

换言之:

如果你投资100万元,你可以得到的资金在40万到50万之间(这在类似案例中已经是一个很高的比例)。这部分属于退还的资金。未退还的50万-60万损失由您自己承担。这意味着条例中提到的筹款参与者承担自己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成为政策发布的主体

与以往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和通知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通知的主体。

但这并不奇怪。毕竟,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属于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它理应出现在这里。

这进一步印证了”答记者问”中提出的: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和部署,,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和国家整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

此外,两个最高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

我们有必要从理性的角度看待这一通知,明确其重点和方向。《通知》打击“交易投机”,查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财产安全”;

我们在《金融、能源、比特币和矿业》一文中指出,从传统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都持严格的监管态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各国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理念和框架日趋成熟。监管的重点是保护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一般遵循“监管力度与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成正比,与投资者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成反比”的监管逻辑。

目前,虚拟货币市场好坏参半。虽然有比特币、以太网等成熟案例,但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名,充斥着更多的金融欺诈、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相比之下,在市场上,越来越多对区块链知之甚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人参与其中。

因此,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中国对虚拟货币的投资始终是明确和一贯的,即受到诸多限制,不纵容投资者的过度“热情”,坚决打击交易投机。

因此,从标题到内容,通知指向“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而不是“虚拟货币交易”。当然,对于“虚拟货币交易”,你应该承担风险。

“明确性”和“一致性”也反映在对犯罪的不容忍上。《通知》中所列禁止的“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经营活动”可以通过现行刑法体系进行评估。可以预见,上述经营活动将成为下一步监管的重点。

该政策的目标是维护“人民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对过热的市场”泼冷水”,还是打击市场上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其政策制定都是针对国家金融安全战略,立足点是”人民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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