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无形的虚拟财产?

行业热点3年前 (2021)发布 qkl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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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其价值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不动产。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深入发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为一项单独的法律规定写入了民法典,明确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地位。这一立法倡议填补了法律空白,为今后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探索和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

什么是虚拟财产?

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大致可分为四类,包括:

1.虚拟对象,又称虚拟有形财产,是对真实环境中有形事物的模拟,如网络游戏中的角色、设备、宠物等。

2.虚拟货币作为网络世界中的等价物,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连接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桥梁作用。它是一种特许虚拟物,如腾讯的q币和q点、盛大的优惠券、百度的百度币等。比特币等特殊虚拟货币的收购需要一定的资源、财产和能量,具有交换意义上的价值,也属于虚拟财产。

3.身份认证信息,即用户在网络服务商注册的账号,是享受网络信息服务的身份载体,如以QQ、微信为代表的即时账号、以Facebook、Tiktok、微博为代表的社交网络账号等,还有小红皮书、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电子邮件账户、网店等。

4.虚拟空间,如个人主页空间、域名、网页等。虚拟财产需要有价值作为离婚分割的前提。因此,在普通离婚诉讼中,双方争议的虚拟财产主要集中在网店、微信账户、虚拟货币和具有商业价值的网页上。争议的实质在于产权的划分。

虚拟财产可以被继承吗?

把这个案子解释得更清楚些

王先生去世后,他的妻子要求腾讯提供王先生的QQ电子邮件密码,以便整理她丈夫在电子邮件中保存的照片作为纪念。腾讯能拒绝吗?!

可能不会!QQ邮件中的照片是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改变了《继承法》中关于继承范围的列举性规定,通过一般性规定为虚拟财产纳入继承范围提供了立法指导和司法判断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在应用继承规则时,我们应该区分网络数字财产和网络服务。前者,如储存在网络中的照片、文具或虚拟货币,应属于公民的合法个人财产;后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相对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死者的继承范围,应视网络服务协议的具体内容而定。

虚拟财产可以用作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把这个案子解释得更清楚些

婚后,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共同注册**店,并以被告徐某的名义注册。在离婚诉讼中,双方要求继续自行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考虑到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发挥网店的最大效率,法院裁定被告徐将继续运营。当双方就网上商店的价值达成协议时,继续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折扣。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
  • 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 知识产权收入。
  • 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如何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

把这个案子解释得更清楚些

2016年1月,赵、尹、袁、张四组人通过微信群聊谈论微信公众号“A”。随后,赵以个人名义注册了“A”微信官方账户,并开设了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公众账户。在官方账户运行期间,赵、尹、袁和张设立了该栏目。内容以四篇文章的形式呈现,分别出版或由新闻部出版。截至2017年7月,微信公众号累计超过300元。后来,赵和其他三个人分道扬镳。赵修改了官方账户密码并扣留了官方账户。原告尹、袁和张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联合行动期间分割公众号码和收益。如何确定官方账户价值?

根据评估机构对资产的综合评估以及诉讼后粉丝数量和粉丝数量的综合变化,法院裁定微信官方账户价值为300万40万元。

微信的官方账号可以归类为虚拟财产。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有比较成熟的建议,如网络服务成本的确定、游戏玩家经济成本的计算、市场交易价格、认证机构的评估等等,在新媒体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识别标准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网络游戏的识别方法,但需要结合我们媒体平台的特点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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