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虚拟货币洗钱可能构成哪些犯罪?(一)

行业热点2年前 (2021)发布 qkl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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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USDT洗钱的特点是什么?它与传统洗钱有什么区别?参与USDT运行点的可能犯罪行为有哪些?今天,Sa修女的法律团队将利用该案件向读者深入分析USDC频繁运作的洗钱活动中发生的情况以及涉及的法律风险。

1、 USDT的过去和现在的生活

“宝马不必在家工作,年薪100万”,“可以在家做的**工作可以让钱变得软”,“19岁的室友实现财富自由,每天躺下赚钱”。。。这样的广告和推送信息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网站。我不知道是否有人真的相信,但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Running points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传统洗钱方法。在支付宝和微信无法提供支付服务的时代,最常用的洗钱手段是银行卡,俗称“流动卡”。“运行卡”的原理并不复杂,需要经历三个阶段。

1.资金池阶段:上游洗钱者非法搭建运营平台(支付管理后台),为境外赌博网站等平台提供资金支付渠道服务。

2.推广运营阶段:犯罪分子通过在论坛、贴吧、群组、各类网站等社交网络发达、流量大的平台上进行推广和广告,发现境外网络赌博、诈骗等有非法资金结算需求的犯罪团伙,还有那些相信自己可以通过出借银行卡赚钱的跑步者。

3.洗钱阶段:参与者必须先向平台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然后才能在平台上接受订单。平台收到订单后,直接扣减running points人员之前支付的等额押金,并向赌徒提供相应的银行**,赌徒将等额押金的货币转入running points人员账户,从而最终实现洗钱的目的。

事实上,使用ustd(天津开发区硬币)洗钱与传统的“刷卡”没有太大区别。Usdt洗钱还需要经历三个阶段:搭建平台、推广运营、招募客户和运营点,最后进入洗钱。主要区别在于,利用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监管困难和全球流通的优势,用USDT TEDA货币取代“刷卡”环节中使用的“存款”。

也就是说,在USDT运行的洗钱活动中,跑步者必须先注册一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然后整合自己的银行**、微信支付码、支付宝支付码等支付功能,为赌徒等提供充值需求。然后将赌徒和其他人充值的资金转换成虚拟货币,最后提交给上游人员。此时,跑者获得回扣,“黑金”被转换成虚拟货币完成洗钱,或者上游人员再次转向海外跑点。投币圈老人应该记住,曾经**的匹克跑步平台(已被依法禁止)属于典的USDT跑步平台。

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典案例

USDT洗钱存在许多法律风险。今天,让我们选择一个,告诉你什么样的行为会被法庭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1) 案件摘要

案件:帮助信息网络罪孙姓(2021)向0102邢初803号

2020年12月,绰号“小宝”(身份不详)的被告孙被邀请提供银行卡,通过买卖泰达币洗钱,并承诺在每天下午2点购买泰达币金额的4%,为孙积累非法利润。孙某等人邀请被告邢某提供银行账户,参与销售天津开发区货币“流动积分”,以获取非法利润。邢、迅发现被告李某、庞某(逃逸),曾某(逃逸)提供银行卡、绑定手机卡、微信支付和支付宝账户,参与“跑点”的家庭有孙某、邢某等。李某利用李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结算。

在此期间,孙某共获利8000元,邢某获利约24000元,李某获利1100元。事发时,李先生提供的7张银行卡共转账236多万元,其中422112元来自中国民生银行卡账户;43万余元转入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谭被骗2000元入账户;中国兴业银行卡账户转账16万余元;中国邮政银行卡账户转账353746元;南京银行卡账户转账5.4万元;农业银行卡账户转账5万元;招商银行卡账户转出资金895465元。

(2) 法院认为,

被告孙、邢和李知道其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并向他们提供了相关的支付和结算协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犯有公诉指控的罪名。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被告被法院认定为“帮助信托罪”的关键是什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宣传等协助,情节严重的,支付结算。

1;被告“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在本案中,几名被告是否主观上“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这一点没有争议。有证据表明,“小宝”解释并邀请被告孙某等人提供银行卡,通过买卖泰达币为赌资洗钱,并承诺每天下午2点购买泰达币金额的4%,为孙某谋取非法利润。

同时,检察机关有证据证明,几名被告在洗钱过程中使用了“bat”聊天软件。在洗钱犯罪中,运营人员通常应上游人员的请求,使用bat和电报等通信软件“接收订单”。该通信软件对聊天信息保密程度高,可实现单方删除所有聊天信息的功能。证据收集程序既繁琐又困难。相反,一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可以证明被告“知道”他人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2;被告的行为构成客观的“帮助”行为

什么是“帮助”行为取决于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实施的下列行为可被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帮助”行为:获取、出售和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和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和网上银行的数字证书。

在本案中,犯罪分子“小宝”的几名被告在银行的诱惑下,将向赌博赌徒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码、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并将用于购买天津开发区,实现法定货币到虚拟货币的转换,最后在run平台上运行洗钱。其中,银行卡、绑定手机卡、微信支付码、支付宝支付码及账户属于《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帮助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人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 写在末尾

使用USDT运行子平台进行洗钱有很高的犯罪风险。本案除了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外,还容易构成隐匿罪、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和洗钱罪。而且,像“跑卡”一样,USDT跑分平台在互联网上确实很难区分,“杀猪盘”和“资金盘”等骗局比比皆是。投币圈玩家必须注意在身份识别的基础上谨慎投资,避免USDT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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