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货币就是指非真实的货币,是用来进行电子流通的货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公布的通告、公示,虚拟货币并不是货币政府发行,不具备法偿性等货币特性,并不是真实的货币,不具备与货币等同于的法规影响力,不可以且不宜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中国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维护。
虚拟数字货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与大多数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虚拟货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
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虚拟货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虚拟货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这同样确保了货币所有权和流通交易的安全性及匿名性。虚拟货币投资目前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证明其合法,也没有法律禁止虚拟货币的发展,但是虚拟货币投资在高收益的表象下也存在着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容易被当做违法犯罪的工具,因此建议慎重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风险。
虚拟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货币,通常由其开发者发行和控制,并在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中使用和接受。2014年,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将虚拟货币定义为“既不是中央银行也不是公共机构发行的数字化价值表示,也不一定是法定货币所附带的,而是自然人或法人所接受的一种数字表示形式。付款,并且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存储或交易”。相比之下,由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被定义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 ”。
延申阅读:
2012年,欧洲中央银行(ECB)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货币,通常由其开发者发行和控制,并在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中使用和接受”。
在2013年,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执法网),在一局美国国债,而相比之下,它的法规定义货币作为“美国的硬币和纸币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是被指定为合法投标以及[II]中循环和[III]习惯上使用和接受作为交换中发行的国家的介质“也被称为‘真币’的执法网,定义虚拟货币为”那个操作类似于交换媒介货币在某些环境中,但不具有真实货币的所有属性”。特别是,虚拟货币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均不具有法定招标地位。
2014年,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将虚拟货币定义为“既不是中央银行也不是公共机构发行的数字化价值表示,也不一定是法定货币所附带的,而是自然人或法人所接受的一种数字表示形式。付款,并且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存储或交易”。
虚拟货币
2018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EU)2018/843生效。该指令将“虚拟货币”一词定义为“不是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发行或担保的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不一定附加到合法确立的货币上并且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或金钱,但被自然人或法人视为交换手段,可以电子方式进行转移,存储和交易。”
